重庆参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范围或将缩小;但更具操作性

1月27日21时,今天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这也是该草案进行一审。较之现行条例,草案缩小了需要参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同时也规范落实了消防产品使用领域主体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需购火灾公众责任险 仅占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 草案对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参保主体进行调整,将现行条例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具体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这将大大缩减参保范围,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约7万多家,而根据拟出台的市政府规章划定的范围,火灾高危单位仅有1285家,仅占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表示,目前,我市1285家火灾高危单位中,已有1020家火灾高危单位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大多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投保。据测算,如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均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是12亿元左右,年缴保费约140万元,每家单位平均保费为1100元左右。草案考虑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也更具操作性,有利于草案的具体执行。这一规定,可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及因火灾赔偿而导致的维稳压力,保障公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消防产品需先验收才投用而针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了一款内容:“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从去年消防产品抽检的情况看,防火门合格率为78.3%,阻火圈合格率为64.5%,消火栓箱合格率为57.1%。全年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工程中,有42.7%的项目为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所致。”
市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陈育坤在代表市政府作说明时谈到,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消防产品进场使用前的检查、检验责任,减少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草案增设了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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