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公积金须查个人征信

为防止住房公积金骗贷案的再次发生,昨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称在此前对因购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实施临时措施的基础上,从8月12日起,凡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都必须接受个人征信核查或书面函调,确认该笔贷款情况属实。 须签订接受征信核查
据了解,自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月初发现,一些职工存在涉嫌使用虚假、伪造的房产证或发票,套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以来,已经在购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临时措施去防止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这些临时措施包括: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中心要收取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出具收件凭据。在职工收到中心同意提取的通知后,才凭收件凭据取回所提交资料原件并办理提取手续。此外,中心还有权要求职工作出书面确定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并采取发函形式向相关单位核实,待收到确认购房、贷款情况属实回复后,才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在此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了,要求今后凡是因为归还住房贷款,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都必须接受个人征信核查或书面函调,以严格确认该笔贷款情况属实,才允许提取。 具体的做法是申请人带齐提取所需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核准后给予办理提取的同时,申请人须签订接受个人征信核查的,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和留下联系电话。属联名购房或贷款的,所有产权人或借款人都应该提交个人征信核查。个人征信核查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也可到中心办事窗口或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领取。 提供贷款证明才能再次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法查到贷款记录的,经办人员将通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否则不予再次办理提取,并追回已经支取的款项。 据介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从2007年底起,缴纳信息已经与银行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联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到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重点核查申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出现信用记录不良、在其他银行出现贷款不还、多次贷款或者有骗贷记录的,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有所限制。而如果银行查询到贷款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有“信用污点”,在发放商业贷款时,也可能会予以拒绝或暂缓发放。 个人征信系统 据悉,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2006年1月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三大部分: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还款记录等。 个人信用记录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一旦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将会增加个人再次获得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或授信业务的难度。此外,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信息,保存较长年限,且不能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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