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为方便申请将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12月25日,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方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我州进一步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据工作人员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全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批业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2013年8月1日前退役军人实际服役年限,且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职工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3年8月1日以后退役军人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工作人员称,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欠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利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超过90日有效期限的,失业人员可持原单位或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期限,按照、新政发19991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外地参保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不再提供,但须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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