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身保险的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储蓄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人身保险在交费满若干年后,就会积累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这种积存的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价值,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这种价值一般又称之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在一般的保险单内会列明各保险年度的不没收价值,或说明不没收价值的计算方法,使投保人可以随时了解他在保险期间所拥有的权利。
保险人对保险单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终将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以不同方式返还给投保方,有时是用现金给付,也可以采取改为交~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的方式来提供不没收价值,例如:
①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返还这部分现金价值。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交付保险费一周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一周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给付退保金。也就是按照表列各保险年度的退保金额表的金额,用现金给付方式返还给投保方。”
②如保险效力维持到保险期届满,则以生存保险金给付的方式返还不没收价值。
③更换保单或险种。即投保人可以将原保单调换为条件相同而保险金额较低、趸交保费的减额交清保险单,或者更换为保险金额相同,以解约退保金所能投保的保险年期为保险期间的展期保险。
④借款。保单满一定年限后,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单交到保险公司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借款。
⑤垫交保费。即投保人若停交保险金,可把现金价值当作应交的保险费,继续享受保险保障,但是要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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