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需求,简化贷款程序,更好地方便职工贷款,日前,张家口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张家口市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将未婚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贷款额度提至原工资标准的1.5倍,简化了因死亡变更借款人的相关手续,同时在贷款利息上推行了合并计算公积金账户余额降低成本的政策。
新规定中,首次提出,未婚新参加工作职工申请贷款且没有与父母共同申请时,可将偿还贷款的工资标准按原工资的1.5倍计算。当因死亡需要变更借款人时,新规定在手续流程上作了一定简化。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向原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人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并提供:①借款人死亡证明文件;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③变更后借款人身份证;④与死者关系证明文件;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二是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借款人死亡,配偶需提供:①借款人死亡证明文件;②配偶身份证;③结婚证;④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我市职工申请贷款,必须在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若在异地购房的,通过中心网络平台、由公积金缴存的管理部门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异地购房房源调查函》,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异地购房房源调查函》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异地购房房源调查函》反馈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贷款申请。
另外,新规定中降低了贷款成本,为购房职工减轻了压力。贷款保证方式选择房屋抵押或担保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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