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新政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力度,继9月1日我市出台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三项新政后,最近,再次出台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策缩短了职工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时限,放宽对职工改善自住住房需求的贷款支持条件,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已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的,贷款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我市缴存职工购买、建盖自住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对同一家庭发放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向购买、建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购买、建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取消贷款利率上浮,并享受一套房的相关政策。对原已经执行第二套住房上浮利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提高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或在我市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在我市购买、建盖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给予享受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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