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人伤害,保险公司能拒赔交强险吗

案例:2008年1月23日,上海的鲍先生驾车在浙江嘉兴境内不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撞伤了一位路人于某,交警认定鲍先生负主要责任,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同时在事故认定书注明:鲍先生系酒后驾驶,上调了一个责任等级。2008年7月20日,经交警调解,鲍先生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6.5万余元。
事后,鲍先生找保险公司进保,保险公司以鲍先生系酒后驾驶为由,向其发出了拒赔通知。鲍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解决。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事发时,鲍先生的确是酒后驾驶,这一点,事故认定书上已经对此确认,为此还上调了鲍先生一个责任等级。
依照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酒后驾驶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被告有权拒赔。但交强险的条例和条款,均未把此种情况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即交强险不能免责。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但三者险部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问题解析: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车辆上的财产;3、交通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停驶、停电、停水等间接损失。驾驶人饮酒驾车并不再该条例的免责范围之内,因此,本案之情形交强险不能免责。当然,驾驶人醉酒驾车,以条例和条款规定,保险人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但也有追偿的权利。但由于商业三者险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驾驶人饮酒驾车即通常我们所说的“酒后驾车”(这里注意与“醉酒驾车”的区别)在三者险的免责范围之内。
对照本案,保险公司拒赔鲍先生三者险有合同依据,但拒赔交强险则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提示: 日常生活中,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法。 败诉原因: “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系三者险保单免责条款,乃鲍先生在三者险部分败诉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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