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工伤保险3项待遇标准上调

近日,记者从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调整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连续10年上调工伤保险3项待遇。据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据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本次政策调整,惠及高密市相关人员170多人,调整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达到2075.32元,生活护理费达到1658.13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82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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