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面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通知

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经办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方式,由现金缴费改为通过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关联银行代扣代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意义
1.实行居民医保费银行代扣代缴,是国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要求。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时,不得接受现金,应采取委托银行代收方式。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既可以避免同一工作每年重复做,居民医保费按年缴纳,每年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征收,同时也可以避免参保人员因错过缴费时间或参保登记错误而影响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只要存足保费,每年就可由银行代扣代缴,这样既方便了参保居民又提高了办事效率。二、银行代扣代缴的范围和方式我县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保费通过委托各自的社保卡关联银行代扣代缴。
非本地户籍的我县在校中小学生个人应缴保费仍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三、银行代扣代缴办理代扣代缴协议(授权书)实行一人一签或一户一签,协议签订后长期有效,不再每年签订。今年是协议签订的第一年,涉及面广、人数多,为保证签订工作顺利完成,协议签订由银行委托各村(居)委会统一签订和收集。为保证筹资工作顺利进行,代扣代缴授权书的签订工作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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