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工地砸死人,保险赔偿应支持

吊车工地砸死人,保险赔偿应支持王某驾驶吊车在建筑工地作业时,由于吊车钢丝绳断裂,吊装的塔吊基础节将工地工作的张某砸死。王某在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向承保该吊车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却以上述情形并非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从狭义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本案的被保险车辆系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可能发生于吊车的作业过程中。
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未明确说明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适用。此外,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对于吊车这类经常在建筑工地上行驶作业的特种车而言,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需支付远远高于一般车辆的保险费,其初衷就在于当特种车辆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能够及时弥补损失。
依据以上分析,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投保的吊车在建筑工地上作业过程中造成三者死亡,在其已支付给死者家属赔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王某保险赔偿款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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