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约过程和要求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要约一般由投保人提出,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提出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投保人索取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所欲投保的险种的投保单,在认可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要约。投保人在要约过程中应尽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或变更保险人对风险估计的事项。
中国保监会2000年7月26日发布的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报告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凡是不符合上述签名要求的投保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承诺。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或由具有订立合同有代理权的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一般表现为保险人在收到投保要约,经过严格的审核后,确定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二者的合同专用章。
实际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总是表现为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诺的简单过程,有时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和承诺这样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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