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有重大调整

朱杰泽淑
688
前言: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新制定的明确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这次各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伤残津贴调整后不得低于我省二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新制定的明确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待遇调整原则是调整幅度应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相适应,以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根据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际,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了一个调整的幅度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04年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规定比例计算确定;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2004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这次各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伤残津贴调整后不得低于我省二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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