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法人参保意识不强等原因,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清理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方案、建立责任制。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今年我省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年底前要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完成这个目标,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要摸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底数,对欠费的企业要逐户审核、登记,确定专人负责,逐户制定补缴计划。欠费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上报市、州社会保险公司,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州社会保险公司上报省社会保险公司。由省劳动厅直接监控。同时要向同级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各市、州社会保险公司要在2000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清欠工作上报省社会保险公司,同时抄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四、省劳动厅将于2000年下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收回欠费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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