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月1日起施行行业风险越大缴费基准越高

今天从省人劳厅获悉,《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今天由省政府颁布,将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原实行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灵活及全面,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且缴费基准率将根据行业风险不同而各有规定。缴费基准分三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3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第一类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按这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第二类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第三类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施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但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第二、三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工伤期间仍享福利待遇新办法规定,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经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聘人护理,否则应按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此外,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计件、提成等效益工资制度的,工伤人员原工资标准应按在停工留薪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月数核定。单位破产伤残人员有保障新办法对因工伤残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等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或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将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或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标准一次性发给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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