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领取两份以上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发放一份

退休后只准领一份养老金河南省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领取两份以上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发放一份昨日,河南省出台《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养老金个人账户可在省内“漫游”,但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参保看清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要看清年限。《通知》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缴费基数可以自行选择。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今年已经确定了缴费基数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职工退休欠费不再补缴职工调动或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从参保当月起缴纳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待遇。对已经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养老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在一个地方发放一份养老金,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发放。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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