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我区今天(4月29号)出台《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办法、待遇停止等相关内容。 按照意见,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女有所区别,其中男性参保者累计30年,女性为25年。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医保待遇并与原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用人单位或个人均不再缴费。职工在统筹地区医保制度启动之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转业和退伍军人参保时,其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统筹地区医保制度启动后,应参保但实际未参保年限补缴办法是:应补缴年度的上一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 6%。应参保未参保年限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补缴,但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注销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职工补缴。补缴年度内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个人账户不予补划。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若缴费年限仍达不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由职工继续补缴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不愿补缴的职工,可按规定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已经参加医保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医保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其职工享受医保待遇,待补缴拖欠费用后恢复停止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予以补划。对于确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医保征缴机构可与其签订缓缴协议并书面告知医疗经办机构。缓缴期间,职工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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