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2007年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同步启动自治区试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国家试点城市;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整体启动,其他盟市选择1至2个旗县统筹区作为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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