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公布9月执行

记者昨获悉,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新近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这个将于9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目录》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险种适用范围也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按照规定,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用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的范围。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因工负伤职工抢救期间用药管理办法,对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必需的药品应该放宽用药范围,对工伤一般性治疗,康复用药应严格按《药品目录》执行。
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省《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厅将组织力量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药品库。《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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