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制定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制定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近日,黄山市人社、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制定 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黄人社秘〔2012〕18号),在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对其缴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两档的调整。
《通知》规定,浮动费率主要适用于按照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属于二、三类行业的有关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三年内再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再上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①参保职工发生工亡的;②发生一起及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1-6级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③属于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发生三起及以上或者属于二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发生两起及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7-10级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④单位工伤发生率高于统筹地区二、三类行业参保职工工伤发生率50%以上的。参保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且使用的工伤保险基金超过当年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100%以上的,下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两档,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三年内再次符合上述规定的,再次下浮一档,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据了解,该《通知》已于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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