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启动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日前,省长秦光荣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省97个试点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试点工作。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目标是要建立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试点的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一致,有94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区)和3个省级自费试点县(市、区),覆盖城镇居民190万人,覆盖面超过60%。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省财政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并按100元档次标准为城镇重度残疾人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和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在享受上述缴费补贴的基础上,要求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出台“多缴多补”、“长缴多补”等缴费补贴激励政策。对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者,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一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为55元,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据了解,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于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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