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医保改小组发出通知,调整师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结算政策标准

2月9日电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医保改小组发出通知,调整师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结算政策标准。据了解,师市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几年运行,一直处于平稳运行状况。2010年底,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关于提高基本保险医疗待遇的相关文件精神,师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政策上的调整。经过9个多月的运行发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当期出现严重透支,且可能对今后的基金支付影响很大。为贯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原则,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现状,根据兵团总体部署,按照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目标要求,师市对定点医疗机构部分结算政策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范围包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从目前的60%调整到70%。一、二、三级医院甲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从86%、76%、66%调整为90%、80%、70%;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3.2万元调整为4.5万元,与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合计为19.5万元;将居民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目前8万元调整为9万元。调整部分定点的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普通病种定额及部分单病种的定额标准下调10%左右。石大一附院普通病种由3300元人次调整为3000元/人次;人民医院由2500元/人次调整为2200元/人次;一级医院A普通病种由1650元/人次调整为1500元/人次;绿洲医院由3700元/人次调整为3500元/人次;中医院由2000元/人次调整为1800元/人次;妇幼保健院由2000元/人次调整为1800元/人次;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底前暂停各医疗机构据实支付方式;对于医疗机构垫付金额小于病种定额60%的实行据实支付,调整为医疗机构垫付金额小于病种定额90%的实行据实支付;完善定点医疗机构量化考核指标。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针对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年度考核,增设、调整以下单项考核指标:单项考核指标直接与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10%考核预留金挂钩,每超出1%,扣除0.1%的考核预留金。重复住院率: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3%,一级医院≤10%;均次住院费增长率:一级医院≤7%,二、三级医院≤10%;2012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将探索总额预付方式。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以师市大局为重,为今后的长期发展,共担责任,为政府分忧解难,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今后师市将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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