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健康持久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9年,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工作,已经基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分公司得到普及和发展。据统计,保险系统四年多来累计运用保险资金37亿元,其中投资和贷款金额各占总数的2%和6%,购买债券和拆借资金占3%,共支持了13000多个企业。截止1989年12月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资金运用余额为19亿元(不包括拆借和购买债券),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5亿元,占余额数的24%,技改和流动资金贷款14.45亿元,占余额数的76%。这部分资金与专业银行投放的资金相比,显然不算多,但由于各公司本着小额、短期、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投放资金。解急不救穷、拾遗补缺,以有限的资金帮助地方解决了不少燃眉之急。其结果正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秦道夫同志指出的:搞好保险资金运用,不仅仅是为了讲究经济效益,同时也是扩大服务领域的一项内容……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总结,清理、整顿1984年以来,因资金运用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制度没有相应建立,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颁发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加强了宏观调控手段,使这项工作纳入了国家金融秩序的轨道,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健康持久地发展奠定了基础。保险融资职能与资金运用的任务和作用保险的融资职能是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赋予保险融通资金的特殊职能。现代保险业的经营,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强烈冲击下,开始突破传统的单纯服务型的管理方法,而开始向金融型经营模式过渡。作为金融系统的保险业开始形成其独特约,互相制约的负债和资产业务。保险资金运用的任务是由保险融资职能的职责和功能所决定的应当完成的基本任务。保险资金运用的作用是根据保险融资职能和资金运用任务的基本要求,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保险自身的经济效果与社会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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