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本身的综合素质对保险条款通俗化的限制

在众多因为“天书”条款引发的纠纷中,顾客是否真的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呢?答案自然也是否定的。许多情况下,也是由于投保方自身文化素质或法律修养的限制,而与保险公司产生沟通上的问题,从而导致最后的纠纷发生。所以,作为投保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保险意识,学习最基本的保险知识。否则,无论与多么专业的人员沟通起来都会有困难,交易费用相对也很大。
当然要想实现保险条款通俗化是相当困难的。即使顾客理解了条款的语句含义,但却不一定能够出现保险公司希望出现的结果。例如:条款“从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年满18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费期间”,制作者的本意是指被保险人年龄满18周岁对应的后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但条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被保险人年龄满18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再如:B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套餐,后来做了视网膜脱落修复手术,花去了3000多元,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条款119条规定“视网膜及玻璃体手术属于赔付等级第六等,投保人必须做以上两种手术.才能向被保险人赔付”。
B某既恼火又很懊悔,投保时保险人没对此作出说明;另外,自己也没有仔细掂量这个“及”字,没想到成了保险公司拒保的理由。B某认为,该保险公司订立的这种条款,是故意运用模糊概念,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赔付的假信息。
无论如何,从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人甚至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理解是多样化的。这无疑增加了保险通俗化的难度,但是这终归都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信息失衡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很好地执行告知义务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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