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保险条款是非常复杂的法律文书、技术性强。它通常由保险人一方事先拟定,以小号字印刷在保险单背面。由于保险条款的拟定与保险费率密切相联,而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对合同内容往往并不仔细研究,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险人有可能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错解的文字逃避自己的责任、因此保单条款的拟定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审定,以避免购买保单者接受不公平的条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也能避免其因竞争压力而做的不合理的承诺。政府对保险条款方面的核定,除了对保单所使用的文字加以规范,使其标准化外,重点是审查条款的订定是否对投保人有利。在审查的时间方面,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在申请开业时即被纳入报审材料之中,经批准后才能适用;开业以后,多数国家也明确规定须报经保险管理机关审批。如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开设新险种均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非经同意,不得推出新险种与新条款。但欧盟一些国家对保险条款实行自由制,由当事人自由拟定。四、承保最高金额的监管国家对保险业承保最高金额的监管,主要是不得超额承保和不得使自留额超过法定要求。超额承保通常是私法上的问题,各国均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即签订保险合同,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他对保险标的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标的实际价值。如果是恶意的超额保险,可解除合同;如属善意的超额保险,在保险标的价值内仍有效,超过部分无效。但为了防止易于诱发道德风险的超额保险出现,一些国家从立法上对保险人提出了要求,严令禁止保险人超额承保,规定保险人在承保前有义务查明保险标的的价值。由此保险业法将之列入其中,成为强行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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