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灵活就业的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政策

马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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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下发通知,本月起,南京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对于老参保人员,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特地给了一个过渡期,即,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近日下发通知,本月起,南京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现代快报1月12日南京电今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社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本月起,南京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对于老参保人员,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特地给了一个过渡期,即,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2015年11月1日起统一按省规定执行。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另外参保缴费,就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相关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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