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记者日前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机制,马鞍山市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全市范围内(含三县)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安责险实施范围。在参保方式上,本着广覆盖,满足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需求设定参保标准,按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实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参保率不得低于75%,其中必须包括所有的安全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且每人投保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其他人员可自主选择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的不同档次。
方案明确,为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保险方式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机制,即参保单位被评为市、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10%;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亡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连续两年、三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亡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20%、30%。而发生工亡事故且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工亡事故且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工亡事故且属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上调、下调总幅度均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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