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无证醉驾肇事逃逸弃保反悔状告保险公司

两年前,一辆轿车与出租车相撞,轿车损毁严重,修理费用高达30多万元,但车主却迟迟不能拿到赔偿款,多次找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均无果。于是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却不料在法庭上曝出“无证醉驾、肇事逃逸、弃保”等一连串惊人内幕……发生车祸司机逃逸2010年7月14日中午,在原达县南外通达西路信合花园路段,一辆小轿车与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吴某弃车逃逸现场。经市交警二大队查明,轿车驾驶员无证醉酒驾驶以及超速行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该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2010年8月4日,小轿车经过检查定损的修理费用共计36万余元。为此,轿车车主刘某诉讼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等。庭上呈出自愿放弃书开庭后,保险公司拿出一份当初事发后由刘某亲手写下的自愿放弃承诺书,承诺书上标明,“本人所有的轿车,于2010年7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车受损,我于2010年7月14日向贵公司电话报案,事后因本案出险不属保险理赔范围,故现我自愿放弃向贵公司索赔,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并且保险公司还辩称,吴某系醉酒驾驶逃逸,故应由他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本案是商业保险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赔偿。法院判承诺书有效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无证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出租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交警做出的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且,出租车公司为该出租车投保交强险,也是在同一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予以赔偿。
刘某所写的《承诺书》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承诺内容“一切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包括放弃对出租车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赔偿。因此,刘某主张出租车赔偿部分损失且由保险公司承担替代理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近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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