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增4家社保定点零售的药店

姚胜晓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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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日,市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新增计划的通告》。记者获悉,今年我市计划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4家,拟在松山湖、万江、东城、凤岗各新增1家。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药店,社保部门按照“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综合评定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受理截止时间1个月内给予答复。同一区域最高分数的确定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店申报必备条件调整同时,市社保局对申报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备条件及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申报必备条件要求,零售药店必须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昨日,市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新增计划的通告》。记者获悉,今年我市计划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4家,拟在松山湖、万江、东城、凤岗各新增1家。符合申报资格的药店,可于10月14日前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店可申请记者了解到,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原则,以及我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控制配置标准,结合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量、分布和增长情况,2011年度我市可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4家。市社保局表示,符合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必备资格的药店,可于2011年10月14日前按要求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药店,社保部门按照“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综合评定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受理截止时间1个月内给予答复。同一区域最高分数的确定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店申报必备条件调整同时,市社保局对申报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备条件及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记者了解到,新规定调整了申报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的证照、开业时间、服务时间、纳税额等条件。新的申报必备条件要求,零售药店必须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此外,药店还需服务质量良好,并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此外,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在开业时间、年纳税额或年药品零售额等方面也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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