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电动车出事故;或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2015年4月5日晚,张某在外边与朋友一起喝了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
饭后,张某骑电动车回家,行驶到某地路口灯岗处,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张某没有停车等待,继续驾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杨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轮电动车前部与小客车右侧接触。经鉴定,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3.4mg/100ml。
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张某表示因为自己的电动车是两轮的,根本没意识到属于摩托车,一直以为自己的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无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整车质量93.26kg,车速表量程0-60km/ h,所以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该两轮车的动力装置为电动机,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5条关于摩托车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律师点评:
张某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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