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393
环卫工人贾某在清扫道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飞致死。经交警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贾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万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某属于因工死亡,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贾某家属随即向某环卫局要求支付丧葬费、工亡赔偿金等工亡待遇,但环卫局以交通事故肇事方已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不应获得双重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贾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环卫局支付贾某家属丧葬费、工亡赔偿金等50余万元。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 [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依据以上规定,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