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厦门市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加入医疗保险后,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说,这两类人群的医疗保障重点有三个方面。
劳动保障部门介绍说,这次出台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一方面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出发,针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就医方式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支付办法,医疗费用越高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越低;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统筹解决。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林建农:保障重点主要还是保大病、保住院、保当期。这些老年人都处于易发病的高峰期,而且住院的频率也比较高。所以我们这次主要的立足点还是保住院,当然对老年人当中一些属于慢性的重症疾病,门诊的费用比较高。所以我们考虑在一年内门诊超过5000块以上的就由医保的统筹基金来开始支付。
具体来说,参保的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下,则全部由参保个人支付。5000元到10000元个人自付50%,1万元以上个人自付30%。参保的未成年人一年门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全部由参保个人支付,1000元以上则分段按不同比例自付。总的来讲全体参保人员的自付水平控制在50%左右。
按照规定,符合参保资格的城镇居民和非在校的未成年人,要在每年4月1号到5月30号凭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资格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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