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的管理办法

克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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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5月14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盟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两定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我盟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5月14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盟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两定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我盟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两定机构管理办法,我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还可签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办法还规定,定点药店不得有 三无 (无中文标识、无中文批号、无中文说明)药品及假冒、伪劣、过期、霉变药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及定点医疗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及药品以外的商品不得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出台的两个办法主要从确定原则、申报条件、审批程序、行为要求及加强管理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两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有效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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