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莞市重大疾病(试行)办法》提出,大病坚持 全员覆盖、统筹安排、政府主导、机制创新 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保障作用的前提下,不断延伸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建立参保人重大疾病帮扶机制。
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根据《办法》,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本中划转,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按照《办法》要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2013年度大病保险费总额拟控制在2亿元左右,今后视实施情况调整。
起付标准3.5万元《办法》明确,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5万元,约相当于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大病保险按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实施大病保险后,我市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可达50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30万元的,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
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满2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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