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分为哪几类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①保人的主要权利请求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权利:《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是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②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包括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死亡为保险目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残废或死亡为保险标的,当出现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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