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金额采用“分离限额”

目前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金额采用“分离限额”,即每一人身伤害为120万日元,每一死亡为3000万日元,每一意外事故没有限额。
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由汽车保险费率算定会及其调查事务所承担。理赔过程为: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害者的索赔通知后,应首先核对索赔文件与相关资料,然后送交当地的费率算定会调查事务所,由其进行现场查勘以调查事故的原因,确定索赔权益和索赔金额。最后,调查事务所将调查报告送交保险人,由保险人办理赔款给付手续,完成整个理赔过程。因此,各地的调查事务所承担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决定受害者有无索赔权利及索赔金额。
日本于1956年开始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为避免保险人无法承担此业务的全部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由此承担过多的理赔业务而导致亏损,由保险业者和政府实施共保联营制度来分散风险,以确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在共保联营的制度下,运输部接受强制保险业务的60%,保险业者组成的联盟组织承担剩余的40%,按照协议共同分配,由于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较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经常发生,不能完全达到保障受害人的目的,为此,日本建立了国家汽车损害赔偿的补充制度。国家汽车损害赔偿制度基金由运输省管理,其保障范围包括:
1)因遭不明汽车所致的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者。
2,因遭受未保险汽车的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者。
3)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故意行为所致的伤害。
此外,保险人支付给受害者临时性赔款后,如果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可向政府求偿,政府依据国家汽车损害赔偿制度给予支付。
国家汽车损害赔偿制度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于“纯赋课金”。保险公司在收取强制责任保险费的基础上,附加0.55%的“纯赋课金”。依法毋须参加强制保险的汽车也要缴纳“纯赋课金”,政府车辆和国外驻军由政府预算拨付。此外,无保险汽车或事故后逃逸汽车经迫获后,除了偿还政府已付的赔款外,还要文纳“过失罚金”,这也是国家汽车损害赔偿制度的经费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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