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凭证及其附件

由于汽车保险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生效,保险人就应该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以保险人是否签发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以防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保险单延迟签发为被保险人带来的诸多不公正出现。由于保险时间较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复杂,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汽车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文件形式,这些书面文件可以统称为“凭证”。汽车保险合同的凭证除了保险单外,还包括正式订立合同之前的辅助性文件,如投保单、暂保单等。
1)投保单。投保单由保险人缮制,经投保人如实填写后交给保险人?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应载明订立保险合同听涉及的主要内容,如机动车名称、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行驶区域、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责任免除、保险费等。其中的保险费条款最关键,如果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没有保险费和保险费率记载,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投保单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以后,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3)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保险单格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附加条件等。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人称保险单为保险合同,其正本为投保人收执,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理赔的重要凭证。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虽不像保险单那样详细记载保险条款的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一般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应以保险单上的内容为准,当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有效。在订立预约的汽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使用保险凭证可以大大方便保险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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