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费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赔不赔?

云静琦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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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孙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事故车辆全损定损协议书,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为403096元,该协议符合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予以确认,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403096元保险金。经核算,该车在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价值为404096元,扣除残值后保险公司应赔403096元。修车费超车价,溢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赔去年4月1日,洪某为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848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4.1万,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车辆损失险中,保险公司以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但发生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这就是被车主广为诟病的“高保低赔”问题。现实生活中,“高保低赔”时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一直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关注的焦点。南通两级法院近期判决的两个案例,给车友们维权提供了参照。奥迪车被烧毁,实际价值减残值后赔付2013年11月,孙某为他的奥迪车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92800元(新车购置价),缴保费6954元。
去年5月24日晚,孙某将车辆停在路边,后该车被火灾完全烧毁。6月9日,消防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的草木灰烘烤车辆底盘。此后,保险公司对该车推定全损,但拒绝理赔,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4928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孙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事故车辆全损定损协议书,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为403096元,该协议符合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予以确认,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403096元保险金。孙某不服,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492800元,车辆全损时应按该数额理赔,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经核算,该车在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价值为404096元,扣除残值后保险公司应赔403096元。
日前,南通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修车费超车价,溢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赔去年4月1日,洪某为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84800元(新车购置价)。同年6月25日,洪某开车时不慎撞到路边护栏,致护栏和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洪某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保险车辆车损修复费进行鉴证,认定该车的损失费用为6.5万多。但保险公司核定洪某车辆的实际损失为2.1万多元,多出部分不愿理赔。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南通中院认为,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已经低于维修价格,应推定为全损,按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以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金额后,该车的实际价值为3.7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实际价值可按照3.7万多元计算,加上该车的鉴定费用等,共计损失4.1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4.1万,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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