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社保缴费?

本市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社保缴费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市社保中心寄发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后,往往发现上面记载的金额与自己计算的金额总差个0.1元或0.2元,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金额呢?让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些实务中的计算方法。
这是为什么呢?(一)分离计算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原则其实,个人的缴费金额是应当按个人基数来独立计算。例如,小王的缴费基数是3338,那么他自己个人所应当承担的养老金就应当为3338×8%=267.04元,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规则中存在着“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缴费为267.1元。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单位需要承担费用,应当由整个单位总的缴费基数来乘以相应的缴费比例,而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同样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计算,若采用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可能会出现多算。
通过以下例子我们来做进一步说明。A公司有一般属性的缴费员工共5名,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3338,3521和4508。若我们采用个人分开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根据三人基数分别计算为3338×21%=700.98元,见分进角为701.0元;3521×21%=739.41元,见分进角为739.5元;4508×21%=946.68元,见分进角为946.7元,三者累加单位缴费合计为:701.0+739.5+946.7=2387.2元。这样算对吗?看起来没错呀……其实上述这样计算单位的缴费数额是不对的,对于A公司来说,单位应当承担的当月养老金应当为(3338+3521+4508)×21%=2387.07元,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的缴费应当为2387.1元,这0.1元的差额就出来了。不同的算法,对于单位的缴费部分所得的结果就会出现差异。对于缴费人员数量多的单位来说,差异就会更加明显。
(二)分离计算原则1、在上海市现行的《缴费通知书》中,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做了分别的独立计算。对于不同属性的人员,其参保的险种、参保的比例都是不同的。在缴费人员基数确定之后,千万不能“一揽子”全部按各险种的基本比例来计算费用。2、自2011年7月后,本市进入了“三险”与“五险”并存的过渡时期。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很可能出现“一厂两制”或者“一场三制”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在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做到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基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直接来说,就是应当将“三险”过渡人群和一般城镇社会保险人群分开做独立计算,然后再合并累加数额。此外,在计算社会保险费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补缴金额的计算可以按上述原则,将补缴基数累加在当月基数之上再做相应乘积;2)《缴费通知书》上将个人部分补缴金额都计入“个人应补缴历月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单位部分补缴金额只有在补缴当年度4月份之前的金额才会计入“单位应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将当年度4月份(含4月)之后的补缴金额计入“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栏目。3)工伤保险采用的是浮动费率,支缴率超过一定比率的用人单位将会相应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这些用以计算原始数据取得,除了各单位应当做好职工名册和薪资台账之外,我们建议大家在每个月完成当月操作后及时通过社会保险办事网或社保中心柜台来分别获取《社会保险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
建议大家,单位对于《缴费通知书》金额的存疑可以到经办机构求助,但任何存疑都不能构成延迟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在约定扣款日应当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及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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