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基本医疗保险又出新政了,小编为您整理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允许重复参保,杜绝重复报销。二、自2016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年度改为元月1日—12月31日(参保日期7月1日-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参保范围 1、城镇未就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2、城镇就读的高、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4、按政策规定的城镇其他人员。
四、缴费标准 1、一般居民170元(其中A类低保和重残人员10元、B类低保对象90元、C类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40元)。在校学生、未成年人5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家庭10元)。 2、财政补助。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每人每年补助216元,省级财政对我县按每人每年补助123元,县级财政配套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1元。 3、特殊群体补助。落实对低保对象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给予另外补助的政策。
五、参保缴费 参保登记时携带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民政、残联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低保、重残人员提供)到户口所在乡镇办理参保登记,并核实确认您的信息。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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