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已实现全面覆盖,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
据市医保中心介绍,2013年8月起,我市在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费用从历年来的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支付,参保的职工和城镇居民不承担一分钱的费用。我市大病保险分段确立报销比例,在符合医疗报销药物范围内,参保职工大病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1万元以上的部分分段确立报销比例:5万元以下的,报销50%;5万元至10万元的,报销60%;10万元至20万元的,报销80%;20万元以上,报销90%。同样,参保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也实行分段确立保险比例,在一个自然年内个人负担1万元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报销50%;5万至10万,报销60%;10万至20万元,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目前,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19万人,城镇居民超过3.8万人。去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金额达到13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金额为187万元。昨日,据市卫计委介绍,我市2014年起执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全年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给予补偿。具体的报销政策如下: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为1.5万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具体分段补偿比例为:1.5至5(含)万元补偿50%、5至10(含)万元补偿60%、10至20(含)万元补偿70%、20万元以上补偿80%。市外就医者以合规可补偿费用的80%计入。在统筹地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未经转诊外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急诊、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情形的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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