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孕妇流产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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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后将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而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周某终止妊娠与事故无关联性,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其该部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经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13000元,其中包括4000元精神抚慰金。而医学通说和社会共识认为CT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给其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且该伤害有别于一般身体受到的伤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违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意见精神,沈某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2013年10月,周某在回家路上被沈某驾车撞伤。周某在治疗过程中被迫做了流产手术,这对周某及家人造成重大精神伤害。2014年6月,周某来到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亚父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依程序受理了申请。随后将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而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周某终止妊娠与事故无关联性,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其该部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经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13000元,其中包括4000元精神抚慰金。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没有导致周某直接流产,但造成了其头部、颈部、胸部、腰骶部及四肢受伤,为了及时检查治疗伤情,遵医嘱进行了CT检查。而医学通说和社会共识认为CT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给其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且该伤害有别于一般身体受到的伤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违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意见精神,沈某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专家提醒: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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