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杭州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是什么呢?

杭州小编介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规定领取金,并享受其他失业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杭州不能领取的条件如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三)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的;
(四)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五)享受待遇的;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十)到达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十二)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十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176元/月调整到1320元/月。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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