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给付限额调整

山西保监局昨日发布消息称,未成年人死亡金给付限额将由现在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和50万元。其中,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保险金死亡给付总和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给付总和不得超过50万元。新规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子女抚养成本同步攀升,要求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对限额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国刚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业内人士透露,虽然监管部门限定了保险额度,但以下3种情况可以不计算在限额内: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三是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外,《通知》限定的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这意味着家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教育金保障等不受影响。
为避免家长重复投保,按照《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询问并记录家长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投保情况,包括本公司及其他公司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如果已达到限额,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投保;尚未达到限额的,可就差额部分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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