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车辆未年检失窃;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客户告保险公司的案子。市民陈先生的轿车(已购买盗抢险)被盗后,保险公司拒赔,于是他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来十拿九稳的胜诉,却因为陈先生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失误,导致输了整场官司。
陈先生诉称,2013年1月,他在成都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盗抢险等险种,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13696元。车辆于2013年12月被盗后一直未找回,但保险公司至今拒赔。陈先生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13696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车的确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但本次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没有经过年检,根据原告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先生的车辆失窃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失窃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年检。在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五条第九款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保险合同,并在保险条款中用加粗黑体字对责任免除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本人也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人责任免除等内容充分理解并接受。
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车辆失窃事故发生时未经过年检,符合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九款“……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综上,对于原告车辆的被盗,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武侯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购买车辆后,车主同时也会为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例如交强险、盗抢险等,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保险合同里都有一些条款,注明了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例如车辆未年检、行车时驾驶证或行驶证暂扣或者过期、行车时驾驶证12分全扣等等,若有违反,则会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这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通过将相关字体标粗、明确告知等方式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一定要特别留意这些免责条款。在本案中,陈先生的车辆在被盗时,没有进行年检,保险公司拒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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