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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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精神,现就我市降低生育费率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要求,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当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确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后的生育保险费率标准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3%,企业缴费费率为0.5%,其他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费率标准确定。
二、强化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监管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各县区要进一步抓好参保扩面工作,引导企业参保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切实加大征缴、稽核和惩罚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加强基金管理,严防基金流失;适时适当提高水平,规范待遇和发放,维护职工权益。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要及时制定预警方案。力求通过费率调整和收支管理,做到基金平衡,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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