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 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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