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险

"电梯责任险即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适用对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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