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山东省17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07年至2016年,山东省已连续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次调整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7市从每人每月950元上调至1000元;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从900元上调至950元;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从850元上调至900元。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包括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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