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嘉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以下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关于嘉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读!2016关于嘉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并自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三、全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分别为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今后,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四、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行业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详见附表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具体费率浮动按以下指标核定:(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下同)在150%以下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下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支缴率在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支缴率在80%(含)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三)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有连续两个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工伤发生人次数〈按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时间计〉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3%及以上、年度内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被列入“D”级或“黑名单”企业、年度内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等情形之一的,在按前两款浮动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五、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六、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从原15元/天,调整为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计发(每月按30天计,计算到元、见角进元)。今后,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自公布的次月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同步调整。七、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当日参保登记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八、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度已经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调整结算。九、除特别规定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按照“总体降低” 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参照执行。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2.嘉兴市工伤保险基准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