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符合四个条件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两种情形: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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